当前位置:主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非遗项目评审工作提示

时间:2026-01-06 | 栏目:信息公开目录 | 点击: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日益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非遗项目评审工作关注度更高。现就此工作提示如下:
一、名录与分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非遗代表性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实行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项目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美术、传统体育和游艺与杂技、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10个类别。
二、评审标准与原则
1.价值导向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增强文化认同、促进社会和谐。
2.活态传承:具有清晰的传承脉络,在一定群体或地域范围内世代相传,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并被社区认同。
3.特色与影响:具有鲜明的民族或地域特色,并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传统医药等部分类别项目有特殊前置审批要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指南》规定,事先获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定。
三、评审流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遗代表性项目评审按照专家评审小组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公示、批准公布的程序进行,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特别提示:非遗项目评审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进行,整个申报、评审、认定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以“交纳评审费”、“找关系包通过”等名义索要钱财的行为均涉嫌诈骗,请广大参与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文章